17网禁售商品及信息名录

作者:庭庭 阅读:3503 时间:2018-05-05

一、假冒品牌商品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商品。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管制类刀具、弩配件及用于狩猎或杀伤性目的的箭头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

2、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3、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4、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5、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6、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四、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等。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等。

3、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5、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五、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

5、网络低俗产物。

6、境外成人秀商品。

六、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等。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等。

7、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等。

8、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

2、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4、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6、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兽药。

八、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5、代写论文等相关服务。

6、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7、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8、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9、金融咨询、医疗及健康相关服务。

10、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1、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2、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九、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

6、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7、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十、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一、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6、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7、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8、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9、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10、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1、未经授权的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2、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3、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4、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5、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6、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7、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18、17网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仿17网及旗下公司产品的软件。

十二、虚拟类

1、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7、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8、各网站cookies、flashcookies。

9、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自消费者付款时起算)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0、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1、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12、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3、未经17网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十三、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17网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规定的商品。

3、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17网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5、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6、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7、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材质成份及含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